您的位置: 芯天下 >> 销售条款

芯天下 网站 () 销售条件


1. 定义

"目录" 指载有本条件的目录(无论何种形式,无论是纸质或电子的);

"公司" 指香港伟邦公司及其分公司或其被许可的受让人;

"条件" 指本条款和条件;

"合同" 指公司和客户之间有关销售和购买供应品的任何合同;

"客户" 指其采购供应品的订单已由公司所接受的自然人、法人或其它组织;

"货品" 指由公司供应或将由公司向客户供应的货品;

"服务" 指由公司提供或将由公司向客户提供的任何服务;

"供应品" 指任何货品或服务;

"以书面形式"包括电子通讯,如传真、电子邮件等。

本条件中提及任何立法或条例包括任何对该等立法或条例的重颁、修订或替代文件。

2. 条件

所有由公司接受的订单均应受限于并适用本条件。本条件取代并排除公司与客户之间在任何谈判或交易过程中的或在此期间提及的或在客户的标准条款和条件中所载的任何条款或条件。如在以下两者间存在任何冲突: -

a. 目录和本条件中的其他规定;或

b. 订单和本条件的规定

则本条件将优先适用,除非公司以书面形式另行同意。本条件与公司接受的有关某项订单的任何条款共同构成公司与客户之间关于订购之供应品的全部协议。除非经由公司的一位董事以书面形式明确授权,否则对本条件作出的任何变更均为无效。

3. 价格

供应品的价格以人民币计算,不包含将在发运时计入的增值税或者普税。公司可同意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供应特定客户供应品,在此情况下,在公司有关该订单的报价书和发票中价格将以相关货币表示。

公司已尽全部合理的努力保证供应品的价格准确记载于网站中,但保留在任何时候无需通知而改变其价格的权利。收取的价格将是某一订单被接受当时适用的价格。在供应品分期提供的情况下(在本条件中称为"分期交付"),在订单之日后90天内交付的供应品的价格应为第一批供应品发运之时所适用的价格。如果分期交付可能持续超过订单之日后90天或更长的期间,公司保留对发运所述批次货品之日所适用的价格予以提高的权利。应客户要求而适用于货品的特别服务或海关要求应按照书面报价收费。

4. 付款

除非下文另有规定,付款在不迟于公司开具发票之日后30天即到期应付,且无任何扣除、抵销或无论何种预提款。付款时间应为要素。如客户未能在到期日作出付款,则,不损害任何其他权利或救济,公司有权:-

i) 取消订单或暂停任何进一步的交付或履行;

ii) 在公司认为适合的情况下,将客户的任何付款(或在任何其他合同下的供应品)充作供应品的付款;且

iii) 就未付的金额(就在判决前及判决后)按照年利率超出中国人民银行不时公布的基准利率5%的利率收取利息,直到全额付款(为计算利息之目的,不满一月的视作一个整月)。

公司保留就发票或贷记凭证复印件收取费用的权利。如提起法律诉讼来索偿应属于公司的钱款,则客户应补偿公司在该等索偿中所产生的全部法律费用和其他成本或开支,且公司保留对客户收取一项行政费以弥补其内部成本的权利。

除上述规定外,公司保留在其绝对酌情权下,可要求客户在交付货物前预先付款,包括在公司拒绝授予、撤回、中止及取消任何信用工具或信用额度的情形下。

5. 新帐户

欲开立一个信用帐户的客户必须提供公司可能要求的资料, 且公司可向资信认证机构提出查询。公司保留依其绝对酌情权在任何时候不经事先通知而授予、拒绝或终止任何信用工具或取消任何信用额度的权利。

6. 订单

公司保留拒绝进行交易的权利。为避免重复,就电话订单而发送的任何书面确认都必须清楚地标明"确认书"。公司将不对未做此标记的订单承担责任并将相应地对重复的订单收取价款。

一旦接受,未经公司的事先书面同意,任何订单都不可被取消。在不影响该规定的普遍适用性情况下,未列入目录中的货品或非库存货品的订单是不可取消的。特定的货品可设最低订购数量。

货品订单可由公司以发运货品的方式接受,但是,在客户于其订单中援引或提及了错误的供应品价格的情况下,即便发运也不应构成对该订单的事实接受。

对于特定货品,尤其是未列入目录的货品或非库存货品,可能设有一个最低的订购数量或价值,公司将尽合理的努力在接受订单前将其通知客户。依所述货品的性质而定,公司保留对低于特定价值的订单收取处理费用的权利。公司将在订单作出之时尽合理的努力通知客户任何最低订购数量或处理费用。

7 .检验,缺陷和不交付

客户必须尽快检验供应品,且无论如何应在交付后或就提供服务而言即为履行后的7日内完成检验 ,并且,除了下文条件13规定以外,公司不应对于供应品的任何缺陷承担责任,除非客户在交付后7日内向公司发出书面异议通知,否则客户应被视为对供应品的数量和质量无任何异议。公司并不编写包含在货品中的软件,客户有责任在使用该等货品之前检查是否存在电脑病毒。如果客户接收了损坏的包裹,客户应对该包裹拍照以确认损坏并在打开包裹前立即通知公司。

公司在从其营业场所发送货品之时记录的任何托运货品的数量应为交付时客户所收到之数量的结论性证据,除非客户可提供相反的结论性证据。除非在货品于正常情况下应被交付或服务应被履行之日起7日内向公司发出书面通知,否则公司不对任何货品的未交付或服务的未履行承担责任。

除条件13第一款规定外,公司对于未交付或未履行或对于依据此条件7在交付时被通知有缺陷的货品或在履行后被通知有缺陷的服务的任何责任将仅限于根据公司的选择在合理的时间内替换货品或重新提供服务或退还就该等货品当时已支付的价款。

8.说明书

所有的规格、图纸、例证、描述和重量、大小、容量的详情或其他细节,包括但不限于有关符合立法或条例的任何声明(合称为 "说明书"),无论出现在何处(包括但不限于本目录、发送凭单、发票或包装上),都旨在提供货品的大致情形,但并不构成合同的一部分。如果任何货品的说明书与生产者的说明不一致,则后者应被视为正确。公司将采取所有合理的措施以保证说明书的准确性 (但仅基于对供应商所提供的资料信赖),并且公司对于无论是否因公司的疏忽或其他原因而导致的该等说明书中的任何错误或疏漏不承担任何合同上的或侵权的或法定的或其他责任。作为持续改进计划的要求或为了遵守立法,公司可对供应品进行任何变动。

9.风险和所有权

货品损坏或灭失的风险将在货品从公司之承运人处卸载到客户场所时转移给客户。货品的所有权并不转移给客户,直至公司已完全收到(以现金或可兑现的资金形式)客户于无论任何帐户中应付给公司的全部金额。

客户必须作为公司的受托人在信托基础上保有货品,直至所有权转移给客户。如果在到期日之前未收到全部付款,或者客户通过了清算的决议或某个法院发出清算命令,或于客户的任何资产或业务上已任命了接管人或者对客户实施了强制执行或扣押,则公司有权不经事先通知而重新占有该货品并为此目的进入客户占有或拥有的任何物业。

10.退货

除非获得公司的事先同意,否则不得退回任何货品。在因任何理由退回任何货品给公司之前,客户必须联络公司以便获得一个退货授权码。所有退回的货品由客户自担风险和费用退回,且应为未被客户损坏并具原有包装的。客户须负责退还货品给公司并提供该等退货的交付证明。对于被归类为"具静电感应性的"货品必须采取适当的预防措施。

被接受退还的所有货品应在公司在交付后7日内交回公司。所有退货必须清晰地引用客户的帐户号码、其他号码以及退货授权码。

公司有权酌情对于作为"不需要的"或"错误订购的"货品而被退回的任何货品可收取该货品发票价值40%的重新入库费(最低费用100元人民币)。公司明确保留拒绝撤消以下货品的订单或退货的权利,包含任何软件或含有欧盟2002/95/EC号《关于在电气电子设备中限制使用某些有害物质指令》中提及的任何有害物质的货品。消费性产品不可退货。

11.性能和适合目的性

除非任何性能数据、偏差或特性已由公司以书面形式特别和明确地作出保证,公司对货品未符合该等标准不承担任何责任,无论是否归因于公司的疏忽或其他。

除非公司以书面形式特别声明,否则客户应自行保证其购买供应品系足够及适合某个特定目的。如客户依据未经公司总经理书面确认的公司雇员所提供的建议或介绍而采取行动,则由客户自行承担全部风险,公司对于未被确认的任何该等建议或介绍不承担任何责任。除条件 13第一款规定以外,如在此条件11下经确认的任何保证、声明、建议或介绍被证实为不正确、不准确或具有误导性的,公司对客户的责任将仅限于退还就该供应品已经支付的价款,或根据公司的选择,提供充分并适合的替代供应品。

12.保证/担保

公司将尽力向客户转让货品生产者所提供的任何保证或担保的利益。

此外,如果能够向公司合理满意地证明因有缺陷的材料、工艺或设计而导致货品被损坏或有缺陷,公司将依公司的选择免费维修或替换货品,或在提供服务的情况下即重新提供服务。客户确切理解,在无论何种情况下公司对其供应货品附带软件程序(如有)的性能不作任何形式的无缺陷或无错误保证。

此义务不适用于:

i) 如缺陷的产生或加重是因为客户未经公司的书面同意而改变或维修了该等货品;

ii) 如缺陷产生或加重是因为客户未遵守生产者有关货品储存、用途、安装、使用或维护的说明;

ii) 如客户未依据条件7通知公司任何缺陷,且该缺陷在合理检查下具有合理的明显性;或

? 如客户未在货品发送或服务提供之日后12个月内(或公司在接受供应品订单时指定的其他期间)通知公司任何缺陷。

任何依据此条件12提供的替换供应品或维修的货品将根据这些条款在对原供应品所提供之担保期限的剩余期限内获得担保。任何被替换的货品将属于公司。

客户授予公司及其雇员、代理人和代表进入其物业以便依据此12条进行维修和替换的权利。客户保证公司的雇员、代理人和代表在处于其物业期间获得安全和无危险的工作环境,并且客户应负责在公司到达现场之前将需要维修或替换的任何电脑或处理器与其网络隔离并对该等电脑或处理器中的任何资料进行备份。

除下文条件13第一款规定以外,如依据此条件12任何供应品被证实为损坏的或有缺陷的,公司的唯一义务和责任限于,根据公司的选择,维修或替换相关货品或重新提供相关服务或退还就相关供应品已经支付的价款。

除下文条件13 第一款和上文条件8的规定以外,本条件是公司的唯一义务和客户关于缺陷供应品的唯一救济,并且客户同意本条件取代了所有与货品(或与之相关而使用的任何材料)的质量保证、适于目的或性能或与服务之技术水准有关的明示或默示的陈述、条件、法定的或其他性质的担保,且所有该等陈述、条件和担保均应被排除而不予适用。

13.责任

公司不排除或限制其依据强制性法律规定应对任何客户承担的责任("条件13第一款")。

除此之外:

公司不对无论是否归因于公司、其雇员、代理人或分包方的疏忽而未能提供建议或资料或提供了不正确的建议或资料而产生的任何损失、损害、成本、索偿或费用而承担责任。

除了本条件中明确载明的客户可要求维修或替换货品或重新提供服务或返还任何已付价款的任何权利以外,公司对于无论如何导致或产生于或与下列情况相关的任何损害、直接或间接或后续的损失(所有该等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纯粹的经济损失、利润损失、营业损失、用途损失、数据损失、电脑停机、商誉贬损、经营中断、增加的采购或生产成本、机会损失、合同损失以及诸如此类)不向客户承担任何责任(无论其性质属合同责任或侵权(包括过失)责任、或违反法定义务、返还义务或其他义务而产生的责任):

i) 与任何供应品或其生产、销售、使用、特性相关,或者因公司、公司的雇员、代理人或分包方未能履行或迟延履行或交货造成;

ii) 公司对合同任何明示或默示条款的违反;

iii) 任何供应品或由其组成或利用其所开发的任何产品的使用、制造、转售或替代;

iiii) 公司在客户场所的任何行为或疏忽;

iiiii) 公司或代表公司作出或没有作出的声明,或给予或没有给予的建议(包括但不限于有关遵守立法或条例的任何声明);或

iiiiii) 合同下的其他规定。

本条件载明了公司对客户有关供应品的全部责任,并在法律所许可的最大限度内排除所有适用于或针对公司的明示或默示的、法定的、惯例的条件、保证和/ 或其他规定(本条件下或据此作出的规定除外);或在不适用自动排除情况下,应视为客户特此已经授权或同意或选择放弃该等权利。在任何情况下公司对因合同、侵权(包括过失或违反法定义务)、误述或其他原因产生的全部责任仅限于根据公司的酌情权或选择或根据特别约定进行维修(如适用)、替换或再服务,或退款。

公司雇员、代理人和分包方也可以其自身名义和为其自身利益依赖于并执行本条件中的责任排除或限制性规定。

对于客户向其客户或其他第三方所作的任何陈述或保证,公司在任何情况不应承担责任。

14. 个人资料的使用

"个人资料"是指与客户或客户的任何代表(无论何种情况均作为自然人存在的个人)有关的任何资料。公司依据该资料(无论是单独或与公司持有的其他资料结合)以识别该客户或该代表,不论该资料是如何以及何时提供的。

为了履行本条件,或因公司与客户间业务需要而产生的预期目的,公司有权处理该等个人资料,包括:-

i) 为决定是否与该客户订立任何合同或达成安排,包括对客户或其代表进行资信认证调查以及将有关客户如何处理其帐户的信息披露给相关机构;

ii) 为订单执行、管理、客户服务、归纳客户的购买偏好并帮助公司理解和发展其业务;

iii) 为直接推销公司的产品和服务,芯天下 集团内其他公司的产品和服务,或公司认为客户或其代表可能感兴趣的第三方之产品和服务,无论通过邮递、传真、电话、电子邮件、手机短讯(SMS),多媒体短讯(MMS)或其他方式 ;

iv) 为配合犯罪预防或调查。

个人资料的处理可能包括:-

i) 将该等个人资料披露给公司的服务提供者、代理人、顾问和代表;

ii) 将该等个人资料披露给公司相信该客户或代表可能对其产品和服务感兴趣的芯天下集团内的其他公司;

1. 将该等个人资料披露给公司相信该客户或代表可能对其产品和服务感兴趣的第三方;

2. 将个人资料转移到中国境外公司,包括其法律可能未对个人资料提供充分保护的国家,但该境外公司应向公司担保该个人资料将获得与在中国相同程度的保护。

客户或其代表在向公司提供个人资料时即默认公司可为了所有上述目的而使用该个人资料,除非并直至有相反通知。如果,在任何时候,客户或其代表不希望他或她的个人资料为了任何或全部上述目的而被使用,请联络公司或在发出订单时通知本公司的销售代表。

15. 知识产权

网站中的供应品可能受限于知识和工业产权,包括专利、专有技术、商标、版权、设计权利、实用新型权利、数据库权利和/或其他第三方权利。除了在客户的正常经营过程中使用供应品或转售货品的权利以外,未授予客户任何权利或许可。在因侵犯此等权利而产生任何请求权的情况下,无论如何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

尤其,在不影响上述规定下,构成货品一部分的任何软件程序的所有权属于公司和/或其供应商。客户应自行获悉相关许可或使用的条款并支付任何应付的特许权费。该等程序仅可随货品一起使用。

16. 产品召回

如公司要求,客户应提供合理的协助以寻回和寻找任何缺陷产品的所在地并防止其售与第三方,并且特别应遵守公司采用的任何产品召回程序并尽其最大努力保证其客户也以同样的方式合作。

17. 促销

如公司向客户寄送有关从公司可获得之货品或服务的促销材料,本条件应适用于依该等材料而购买的所有供应品。

18. 原产国

除非公司以书面形式另有确认,网站不得被视为对货品或其组成部分的来源地、制造商所在地或生产地的陈述。因公司提供原产地证书(如适用)而产生的任何费用将按成本价向客户收取。

19. 出口

货品可能受限于中国和货品可能的来源国,比如美国、英国和新加坡的出口管制法律、限制、条例和命令。客户同意遵守中国、美国、英国、新加坡或其他外国机构或当局的所有应适用的出口法律、限制和条例,且不应为了再出口之目的而向任何禁止的或禁运的国家,或被中国或其他国家法令所颁布的被拒、阻止或列出名单的个人或组织出口或转移货品。客户应自担费用获取任何许可并遵守任何可适用的中国以及货品销往国的进出口条例。

公司保留拒绝向特定客户或特定国家供货的权利,以及要求客户提供最终用途和货品最后目的地的充分详情的权利。

20. 商业客户

公司是一家商业客户的供应商。公司提供的目录和任何函件以及其他产品手册旨在供商业客户而不是消费者所用。通过订购行为,客户即表明其确认系出于业务之目的而非以消费者身份购买和使用供应品。

21. 购买特定货品的年龄要求

如法律规定了购买特定货品的最低年龄,客户确认其个人符合年龄要求且货品也将由符合相关年龄限制要求的个人接受交付。

22. 医疗和生命维持软件

货品并非设计为或被允许移植于人体或为了任何其他目的在生命维持设备、其他医疗设备或系统中使用,而在此情况下货品一旦发生故障将有理由认为会导致人身伤害。为了任何该等目的而使用货品的客户须自负风险,且同意补偿公司和其供应商因该等使用而承担的任何及全部责任和费用(包括成本)。

23. 电话记录

公司保留监控、截取或记录电话呼叫的权利,并可以为了培训、安全和质量之目的监控或截取向其场所发出的全部电子邮件或其他电子通信。

24. 不可抗力

如果公司迟延履行或未履行在本条件下的任何义务是归因于超出公司合理控制的任何原因(应包括但不限于政府行为、战争、火灾、广泛流行性疾病、爆炸、洪水、灾害性气候、进出口管制或禁运、劳动争议、货品或劳动力无法得到供给等),公司不应就该等迟延履行或未能履行而对客户承担任何形式的责任或被视作违约行为。公司可依其选择延迟履行全部或部分的合同,或取消全部或部分合同。

25. 法律解释

本条件和相关所有合同应受中国法律管辖。如有任何与合同相关的争议,双方同意将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海淀法院解决。但公司保留在其他有管辖权的任何法院提起法律行动的权利。

26. 通则

被任何规管当局认定为全部或部分无效的、可撤销的、不可执行的或不合理的本条件中的任何规定应在该等无效、可撤销、不可执行或不合理性的限度内被视为可分割的,且本条件的其他规定以及该等规定的其他部分应不受影响。

公司未执行或部分执行本条件的任何规定不应解释为放弃本条件下的任何权利。

公司有权不经客户同意或通知客户而在任何时候将本条件和/或任何合同下的利益及负担转让给其集团内部的任何公司。基于上述目的,"集团"应泛指与公司有关的,本公司、本公司的控股公司或附属公司的任何其他法人团体、以及是该控股公司的附属公司的任何其他法人团体。

本条件取代所有先前的版本。

公司有权随时更新本条件,且更新版本自公司以书面形式和/或在公司网站上进行公布之日起即告生效。客户理解并同意其在购买时应通过公司网址http://oneic.com 获取关于可适用的本条件最新版本的信息,或可致电公司询问并索取。